• 未經客戶的允許,禁止將書面文章、電子檔案、以及口頭取得的一切「機密資料」透漏給第三者。
  • 未經客戶的允許,禁止將「機密資料」使用或沿用於執行業務或翻譯作業以外的目的。
  • 除執行業務及翻譯作業之目的以外,禁止複製、複印「機密資料」。
  • 機密資料保密合約 (範本)
  • 本合約之目的係在維持 貴我雙方從事各自之營業活動同時,得以保護機密資料。 貴我雙方同意當一方(以下稱「揭露者」)揭露機密資料予另一方(以下稱「收受者」)時應援用本合約條款。

第一條 揭露

資料之揭露得透過下列方式為之:

  • 書面
  • 與其他項目一併交付
  • 接觸機密資料,例如接觸在資料庫內之機密資料
  • 口頭揭露或交予收受者觀看

第二條 保密義務

收受者同意:

  • 應以與處理自己之機密資料相當之注意程度處理揭露者之機密資料,以免遭揭露、公開或散佈
  • 僅得為原先揭露之目的或為了揭露者之利益而使用機密資料

收受者得揭露資料予:

  • 收受者有必要知悉之員工,及由下列法律實體所僱傭之員工,而該等員工有必要知悉機密資料:

    a. 由收受者所控制者

    b. 控制收受者

    c. 與收受者受相同之控制者

    所謂控制係指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半數以上有表決權之股份

  • 經揭露者事前書面同意之任何第三人

    在揭露機密資料予上述人員時,收受者應先與該等人員簽訂書面合約,促其依本合約之規定處理有關之機密資料收受者得基於法律規定而揭露資料,惟收受者應儘速通知揭露者,俾使其有採取保護措施之合理機會


第三條 保密期間

機密資料保密期間係自最初揭露日起算一年


第四條 除外條款

收受者得揭露、公開、散佈並使用下列之機密資料:

  • 收受者於收受前已知悉且無保密義務者
  • 由收受者獨立開發者
  • 由揭露者以外之來源取得且無保密義務者
  • 收受時已成為眾所週知者,或非因可歸責於收受者之事由而自收受後成為眾所周知者
  • 揭露者自行揭露予無保密義務之第三人者

    收受者之員工依本合約規定接觸揭露者之機密資料,因而殘留於該員工記憶中之觀念、構想與專門知識,收受者得應用於其業務行為中


第五條 免責條款

  • 揭露者對於所提供之機密資料不為任何保證。
  • 對於因使用依本合約所揭露之機密資料而造成之任何損害,揭露者均不負賠償責任。
  • 收受者不因本合約之簽訂或任何機密資料之揭露,而取得揭露者現在或其後所擁有或支配之商標、著作權或專利之授權。

第六條 一般事項

  • 貴我雙方不因本合約之簽訂,而有揭露或收受機密資料之義務。
  • 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合約之權利、義務移轉予第三人,否則該移轉無效。
  • 收受者得自由為下列行為,不因本合約之簽署而受拘束:
  • 提供可能與揭露者之產品或服務有競爭關係之產品或服務予他人
  • 提供產品或服務予揭露者之競爭者
  • 自由指派其員工
  • 收受者必須遵守有關進出口之法令規定。
  • 雙方僅得以書面修改本合約條款。
  • 任一方均得以一個月之書面通知他方而終止本合約。惟本合約條款之效力,依其性質應延續至履行完畢者,不受前述終止之影響。此項約定並適用於雙方之繼受人。
  • 雙方同意本合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之法律,並應據以解釋及執行雙方於本合約下之權利與義務。
  • 本合約係雙方關於機密資料揭露之唯一合意,取代先前所有口頭或書面之一切溝通與協議。 貴我雙方於下方簽署後,即表示雙方同意遵守本合約之條款。本合約一經簽署,任何以可靠方式(例如:影印或傳真)所製作之本合約複製本,與本合約之原本有同一效力。

著作權維護

當事人之間若無特別約定,則經由客戶委託而製成、提供的所有物件,皆屬於客戶專有。此外,在執行業務之過程中,若出現屬於著作權法所保障之著作或創作時,則亦視為職務上所製作之著作物,著作權歸屬於客戶所有。